[案情]去年10月的一天,年过60的高某遭遇了一次事故受轻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王某和陈某承担。在处理相关赔偿时,高某提出,他妻子几年前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长期由其亲自照料,现在他受伤休息,需要另请保姆照顾其妻。因此,王某、陈某除赔偿其医药费,还应赔偿其妻子的保姆费。
此案审理时,王某、陈某以及保险公司认为,高某提出要求赔偿保姆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说法]高某的要求似乎有道理,但最后被法院驳回,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以下理由:
本案原告高某妻子虽需要他人护理,但相关费用应由造成其瘫痪的人赔偿,如果对方已经支付,但高某选择自己护理,因此,在其不能护理妻子期间,自然不能再要求其他人支付护理费,否则,其妻子相当于获得了双倍的护理费。
其次,如果受害人高某的伤情达到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时,可以根据具体伤情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高某本人的伤情并未达到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其妻子的相应花费。
最后,法律予以救济的损害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法律目的在于“权益保护”与“活动自由”这两种对立价值之间取得平衡。在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摩擦和纠纷,如果人们不能容忍他人行为所带来的任何些许不便,就可能造成诉讼的泛滥,人们正常的社会活动也会受到不必要的限制。换句话说,类似不小心造成他人跌伤,可以简单治愈的事情,却被要求承担对方家人的责任,如此,就可能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黄金锦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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