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并于几小时后向警方投案自首,为啥法院依旧认定他构成了肇事逃逸?
今天上午,宁海法院上,被告王某对法官的判决“百思不得其解”。
王某34岁,宁海人。2013年1月26日晚,他驾驶着自己的马6轿车从长街驶往宁海。在开至该镇附近时,迎面驶来一辆开远光灯的车辆。由于天黑,又没有路灯,王某被照得头晕目眩,一时不能视物,于是变光示意对方车辆变光,但对方未作出反应。
就在双方车辆交会时,王某突然发现同方向原来还有三辆自行车一前一后地行驶在自己车头的右前方,而此时,王某的车速50-60码,距离骑在最后的那辆自行车仅仅只有4米左右。
王某当即作出反应,向左打方向,但距离太近,只听见“砰”地一声,王某的车辆跟行驶在最后面的那辆自行车撞了个正着,后又与第二辆自行车的后座发生了刮擦,而王某自己的车辆则从左侧边驶出路面翻入田地。
王某从车内爬出来后,当即拨打了“110“报案,告知交警此处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围观的群众渐渐多了起来。王某听到说有人死亡,开始心慌,便弃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整整一晚,王某都没敢回家。
1月27日早上7时许,他受不住良心的谴责,到交警队投案自首。此时,王某才知道,当晚骑在第二辆自行车上的是对母子,儿子年仅7岁,幸亏受伤不重,而骑在最后的那位是孩子的父亲,不幸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今天上午,宁海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判处其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此,王某很不理解,事故发生后,自己第一时间报案,而且数小时后投案,为什么还算逃逸?
承办法官解释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事故发生后,王某虽然报警,但并未告知是其自己所为,后因惧怕心理而离开事故现场,已构成逃逸。而其在第二天才至交警部门投案,仅能构成自首。(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杨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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