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众所周知,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经鉴定有精神病,就不能再承担刑事责任了。那么对这类人,又该如何处理?
4月19日上午,余姚法院经过审理,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精神病人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张某今年46岁,与妻子王某都是河南人,来余姚打工已六七年。夫妻俩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婚嫁,年幼的儿子与夫妻二人共住在余姚小曹娥镇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租房里。
今年3月1日晚10时许,妻子王某下夜班回来,正打算上床休息。张某提出要过夫妻生活,被王某以影响儿子睡觉为由拒绝。想到这样的拒绝已不是一两次了,张某一怒之下,便将王某从床上拖到地上,用手按住她的脖子,另一只手拿起放在旁边的菜刀,对准她的头部连砍数刀。王某的惨叫声惊醒了睡梦中的儿子,儿子哭喊着哀求张某停手。但精神失控的张某早已失去了往日的温和,像着魔的野兽,疯狂地朝王某的脸部和身体乱砍。
终于,王某因大量出血失去了知觉,残存的意识让张某放下了菜刀。他抱着受惊的儿子从家里跑出来,来到镇上的卫生院。深夜,路上的大风吹醒了精神濒临崩溃的张某。一进卫生院,他大吼着:“我杀了我老婆,快报警吧。”随后医生报警。
经鉴定,王某头部、面部和双手均有砍伤。但因伴有颅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病情尚不稳定,很有可能接受手术治疗,因此不排除日后达到重伤的可能。
据调查,张某平时性格内向,为人老实,但精神病史已有十余年,常伴有头痛、失眠,需依赖药物控制病情,但从未到正规医院问诊。中间一直断断续续地发作,不发病时思维清晰,智能正常,发病时狂躁不安,行为紊乱,喜欢打人咬人。每次发病时,张某对自己的发病过程能基本回忆,但感到自己的行为不可理解。经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在作案当时及作案后一段时间内存在明显的意识障碍,辨认与控制能力丧失,属于癫痫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4月18日,余姚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余姚法院于同日立案后,为张某从法援中心聘请了诉讼代理人。4月19日,余姚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病人张某故意持刀杀人,根据其病情综合分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今年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的条件。据此,法院决定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决定书当日就向公安送达,张某将即刻被送往宁波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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