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官手上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时,16岁的王辉(化名)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此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鄞州检察院在考察期满后作出的首例不起诉案件。
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因为一点琐事,王辉和妈妈吵了一架后离家出走,当晚他借住在朋友小张的单身宿舍里。6月23日,趁小张上班,王辉偷走了小张新买的白色苹果笔记本,并以2300元的价格抵押掉。小张下班发现笔记本不见后打电话报警。而此时王辉,一方面觉得对不起朋友,另一方面又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他在妈妈的劝导和陪同下,到电脑店赎回了电脑归还给小张,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11日,王辉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至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认为王辉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为6个月。
在6个月的考察期里,王辉能够遵守法律,定期汇报思想状况,认真完成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各项事项,表现良好。根据王辉的表现,考察期满当日,鄞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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