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借款12万元,口头约好月息2分,谁知到头来对方却来个死不认账。这下轮到法官犯难了,利息部分举证不足,这案怎么断?
日前,宁海法院审判庭上,年过六旬的杨阿姨突然放声哭诉,自2010年11月10日至2012年6月12日,她分四次借款给潘某夫妇共计1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庭审中,被告潘某夫妻抗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还称其已通过宁海某信用社归还了6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本金。为此,被告方提供了近两个月的该信用社客户回单联,并申请法院调查核实。
由于双方对是否口头约定利息存在较大争议,加上杨阿姨只能提供借条和信用社的分户明细对账单,对其主张利息部分举证不足。法官向她释明后,她情绪激动,坚称其不愿接受调解,只求一纸判决,还原事实真相。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多次到信用社各分社调取对账单,并对自2010年11月份以来近三年的对账单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自借款后的次月起,被告夫妻就开始连续每月向杨阿姨的账户打款,且款项呈现稳定性特征,而且被告多次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对有无归还本金前后矛盾,宁海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且月利率为2%的事实。被告方未提出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法官建议借贷双方在对利息的约定与支付尽量用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且约定及支付凭证的内容明确、详细、清晰,从而减少诉讼风险。(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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