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本是我市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业绩一直不错,深得老板器重,被任命为该公司在宁波地区的销售主管。
可从2010年开始,李某的业务量每况愈下。一个偶然的机会,老板从供货商处得知,李某总让供货商将发票开给杭州某公司。
难道李某在挖公司的墙脚?为了证实猜测,公司找来一个客户,让李某谈这笔生意。结果客户顺利买到了产品,而公司却并没有接到这笔订单。当时,李某辩称客户临时变卦,不愿合作。
在公司对客户的逐一拜访中,杭州这家公司渐渐浮出水面,不少老客户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客户。而这家公司幕后老板正是李某。
原来早在2010年,李某就和两名同事在杭州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完全相同。李某对客户宣称原公司已改名了。仅成立当年,李某的公司销售额就达到了几百万元。
为挽回损失,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并提出80余万元的赔偿,依据的是李某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不得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领域内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不得组建或受聘于类似该公司业务范围的企业等。公司表示,当初为了让李某履行这份保密协议,他们每月还向李某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费”。
经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分期支付公司20万元作为赔偿。
通讯员北璎记者石承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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