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本以为股权证在手,不愁对方不还钱。谁知,直到上了法庭,她才发现股权证竟不能为她提供任何保障……
昨天上午,宁海法院判决的这起合同纠纷,就给原告吴女士“上了一课”。
吴女士系宁海人,现年40岁,在当地做些小本生意,略有积蓄。2012年6月的一天,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宁海人陈某。陈某想借10万元周转。考虑到自己和陈某此前并不相熟,吴女士有些疑虑。陈某当即表示,愿意将自己所在的合作社的股份作为抵押,如果到时还不出钱,就将股份转让给她,并与吴女士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
由于股权登记在陈某妻子徐某的名下。签字时,陈某带了身份证、结婚证、股权证等材料,并叫来“徐某”当场签字。随后,吴女士放款。
可才过了几个月,吴女士就联系不上陈某了。于是,她拿着这本股权证将证件所有人徐某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庭审中,吴女士表示,陈某虽以股权证抵押向其借款,但由于该股权证上明确写明不能抵押,所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
谁知,法庭上徐某所说的一番话,却给案情来了个180度反转!
原来,早在2010年,徐某就已经与陈某离婚,徐某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吴女士所说的股权转让一事。然而,吴女士手里拿着的这本股权证又的的确确是真的!
徐某仔细回忆,觉得可能是有一次陈某来看望孩子时,趁她不备,“狸猫换太子”,用假的股权证调换了徐某真的股权证。徐某坚称自己不曾签过字,应该是陈某找他人代签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女士主张徐某将其所有的股权转让给她,但在徐某对转让的事实予以否认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记者单玉紫枫通讯员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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