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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收费为啥不一样?到底有没有标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5月22日 10:3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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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周先生问:我买的住房最近要交付了,开发商向我收取120元/平方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朋友最近交付的住宅,这笔费用却为104元/平方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到底有没有标准?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规定,2011年4月1日及之后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先由开发商垫付,待房屋交付时再向业主收取。

  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人士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是有标准的———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交存。因此,楼房电梯有无、楼层高低、房屋建筑面积大小等均会影响维修资金的交存额度。

  按照目前市区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下来,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另外,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除新建商品房外,还有两类房屋也必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是于2011年4月1日及之后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二是于2011年4月1日及之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安置房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交,并在物业交付时向征收人收取。也就是说,安置房业主无需承担这笔费用。而廉租房、公租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政府交存,住户是不用交的。记者张璟璟通讯员归律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