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不能以“当日”代替
《管理意见》指出,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识标签应粘贴于销售专柜、容器外侧或食品外包装的醒目位置上。
配料表中不得出现“等”字;如有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通用名称。食品制成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不得以“当日”、“当天”等代替生产日期。
标识标签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配料、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制售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散装、自制食品要有信息公示牌
《管理办法》指出,经营者在销售大包装拆包散装食品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统一的散装食品信息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与大包装标注的内容相符。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
值得一提的是,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将全市统一,包括《散装食品公示牌》、《现场制售食品公示牌》、《散装食品称重公示牌》。
此外,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现场制售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与该食品原始标签标注内容相符。
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应分区销售
《管理办法》指出,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及其保质期限。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就地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记者史娓超通讯员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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