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机动车保险投保人的法律社会风险提示书》,并向当地11家保险公司发出相关司法建议,获得广泛认可和回应。
机动车保险案具有数量逐年增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个案差异大等特点。据象山法院统计,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该院共受理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案67件,占财产保险纠纷案的84%。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分歧多,难以达成共识是相关诉讼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典型案例]
宝马车半夜莫名被砸,保险赔不赔?
今年2月的一个凌晨,象山县的楼先生加完班回家时将宝马车停放在村口空地。后来他发现车辆门窗等多处被砸损。楼先生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派出所没能侦破此案,保险公司对车子定损为4万元。楼先生将车子修好后,保险公司以车辆被砸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条款规定,“碰撞”、“外界物体坠落”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关于“碰撞”的解释,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砸车的物体属于外界物体,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据此,保险公司对车辆意外砸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肇事者无法找到,故保险公司可依相关规定扣除30%的免赔率,即向车主赔偿70%的损失。此案经象山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楼先生1.8万元,并提供价值1万元的宝马车维修保养服务。
[说法]
一、“免责条款”不一定免责。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无责免赔”涉嫌霸王条款。因为无责免赔条款的适用,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只要投保人未放弃对侵权人的求偿权,保险公司就应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象山法院民事庭法官提醒称,车险并非万能,车主在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驾驶者存在吸毒、肇事逃逸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必须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私自改装车辆、逃避车辆年检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柳晨硕韩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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