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2011年8月受聘于慈溪某电器公司,从事车间管理工作,月薪3800元。2012年5月,公司以罗某不能胜任管理工作,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同年6月,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则称,罗某先是在公司车间带班工作,后因不能胜任工作,将其岗位调整为白班换模具。在罗某试用期内,公司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均被罗某以工作未稳定为由拒绝。罗某是公司职工中惟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为了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罗某的原因,公司提供了6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均称车间主任曾多次通知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罗某拒绝。
慈溪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罗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
[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因该条款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有人理解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在现实中,存在部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待纠纷产生后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从该条的立法目的上考察,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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