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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范二手车交易 故意隐瞒信息卖方应无条件退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7月05日 07:2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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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为规范二手车市场发展,近日,市贸易局联合工商、公安、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台了《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的设置和二手车交易。

  按照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属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设置。新设二手车市场的举办方,应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办公室申请,经讨论通过后才能依法办理。在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方需具有不少于15000平方米商业性质用地;在其他县(市)区设立市场,申请方需具有10000平方米商业性质用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得少于6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市场的配套服务功能必须齐全,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市场必须具备专业管理人员,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相关税收。

  《实施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同时,二手车交易必须在正规市场内进行;交易市场必须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从事二手车交易。

  根据《实施办法》,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记者张正伟 通讯员王文强)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