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新开盘的商品房常因各种原因,出现买者退房,交易无法完成的情况。如果退房责任在开发商,那么,在退还房款时,相应利息是按照银行活期标准计算还是定期标准计算?近日,镇海法院审结的一起房产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合同条款中的“存款利率”应认定为定期存款利率。
2011年6月,王先生在镇海区购买了一处商铺,总价205万元,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底该商铺交付时,王先生发现商铺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按照相关规定,他有权无条件退房。
王先生提出退房要求后,双方解除了合同,开发商将205万元购房款退还,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支付了8700元利息。
王先生认为,造成退房的责任在开发商,自己并无过错,其205万元购房款被开发商占用那么长时间,对方只以活期存款标准支付利息,明显不公平。于是,他要求对方以定期存款标准支付相应利息,但被对方拒绝。今年4月,王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退房结果的发生,原因在开发商。而且,双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约定,如果购房者违约,需支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标准最高为每天万分之五,明显高于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因此,如果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退房款,对王先生显失公平。此外,从开发商占用购房款的时间长短、王先生遭受的损失程度,开发商获益情况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中的“存款利率”也应认定为定期存款利率。
由于王先生支付的103万元首付,被占用时间近600天,超过一年未满两年,应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第二笔102万元购房款从支付到退还时间为130多天,超过三个月但未满一年,应按三个月定期存款标准计息。据此,镇海法院于7月24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除已支付利息8700元,开发商还应再支付利息6.28万元。(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金佳宁 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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