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应某经营了一家小型加工厂,因生意需要,决定购买一辆奥迪汽车。2010年4月26日,其与镇海一家银行签订《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银行向其提供汽车按揭贷款共39.4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至今年5月28日止,应某以该汽车设定抵押并进行了登记。
汽车买回来后,应某共偿还了9期贷款,之后便拒绝按期偿还车贷。由于连续十三期贷款未按时偿还,银行只好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至镇海法院,要求应某返还未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共29.55万元,同时要求对应某抵押的汽车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优先受偿。
镇海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应某的企业经营正常,并非资金出现困难导致车贷“断供”。进一步调查证实,应某在购买奥迪汽车9个月后,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受损,汽车修复后,该车的评估价已远低于应偿付债务,而且其为修理汽车已花费了一大笔钱。因此,在应某看来,继续还贷只会让“亏损”越来越大,故其经过考虑,决定“断供”,“主动”让银行起诉自己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收车,以达到“亏损”最小化的目的。
[说法]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海某银行依约向应某发放了贷款,应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属于违约,依法判决应某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并可以抵押的奥迪车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告诫称,有一些借款人缺乏基本的信用观念,当发现通过违约可以带来利益时,不惜破坏约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其信用形象,可导致严重后果。法官同时表示,金融机构对车辆贷款,应更加严格把关,防止有人将车贷风险转嫁给银行。 (谢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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