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67岁的陈大爷在一场交通事故里颅脑受损,医生建议3个月后再做颅脑修补,大爷没做,结果在家意外摔倒身亡。司法鉴定称,大爷之死与那场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可时隔已久,当初“该赔的都赔了”,现在肇事者该如何担责?
陈大爷是余姚市雁湖村人,平时身板硬朗。2012年2月9日中午,陈大爷骑电动车经过余姚浒溪线某路口时,被何某逆向驾驶的一辆拖拉机撞倒。陈大爷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双侧硬膜下血肿、多处骨折。同年4月28日,陈大爷出院。但此时的陈大爷已丧失了自理能力,医生诊断为遗留智力障碍,建议其3个月后做颅骨修补。
交警对该次事故作出认定,何某承担主要责任,陈大爷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已垫付医药费14万元。
但3个月过去后,陈大爷并未进行颅脑修补术。去年8月22日早上,陈大爷因站立不稳而跌倒,原右侧颅骨缺损处再次遭受严重外伤,于次日凌晨救治无效身亡。经司法鉴定,陈大爷系摔伤致严重颅脑外伤,最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与2012年2月9日的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今年2月底,陈大爷的家人将何某和肇事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告上余姚法院,要求何某另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共2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1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何某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陈大爷直接死因是其不小心摔倒所致,自己对其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因果关系来折算。而原告方则认为:没有那场交通事故,陈大爷就不会死。
法官认为:该案主要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至陈大爷摔伤前,因何某承担主责,所以在交强险之外,何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二时间段发生在陈大爷摔伤后至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陈大爷致命伤与交通事故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区域基本一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陈大爷摔伤存在未遵医嘱等因素,被告何某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妥。
昨天,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余元;被告何某在交强险范围之外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2万余元,扣除被告何某已履行的14万元,实际尚需赔偿8万余元。(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余瑾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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