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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劝酒要担责?
这不是宁波第一例因为喝酒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案例。之前慈溪法院和江北法院都曾有过类似案例,慈溪的案子中,牵头聚会的组织者赔了醉死者家属12万元。
“聚餐喝酒原本是为了增进情谊,因此酒桌上的喝酒者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人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为清楚,喝多少酒是喝酒人自己决定的,后果也应由醉酒人自行承担。”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说,同桌喝酒的人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没有强迫劝酒,并且尽到了注意义务,基本上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但如果劝酒者存在过错,后果又另当别论。傅凌志说,有几种情形,劝酒者可能要负责。
第一种情形是强迫性劝酒。比如:为了争个酒量高下或者面子,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者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喝酒仍劝酒。这种情况下,劝酒者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或即将出现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情况,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一种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即酒后驾车不加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也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胡珊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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