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还未停稳,司机便开车门,导致乘客坠地受伤。保险公司以车辆上乘客坠落车外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由拒绝赔付。
周某在余姚一家电器公司上班,平时公司有专车负责接送员工上下班。2010年10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周某乘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的普通客车下班回家,快到目的地时,周某起身准备下车,但驾驶员张某未等车停稳就打开了车门,周某一脚踩空,脑袋朝后坠下车,当场后脑出血且昏迷不醒。
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周某立即被送往余姚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长达40余天。周某出院后,仍时常伴有头痛头晕且反应迟钝、精神状况差、情绪不稳等症状,此后陆续门诊治疗至2012年9月。经鉴定,周某存在轻度智能损害和颅骨缺损,已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
去年底,因赔偿调解不成,周某将驾驶员张某的雇主某电器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余姚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电器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处于车辆上的乘客坠落车外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因而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8月12日,宁波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分是本案问题的关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周某在车未停稳开门下车之时坠下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在车未停稳前开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周某从车上坠落后与地面接触受伤的瞬间,此时周某受伤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车外,故其理应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余瑾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