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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只要符合规定均可报销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15日 07:1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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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读者邹先生通过邮件咨询:今年5月29日,我在单位抬升降卷帘门时砸伤右手,已经被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因为一些原因,我将医药费分成两次交给单位报销。单位跟我说只能报销第一次提供的医药费单子,第二次拆线换药期间发生的部分医疗费就不能再报销了。

  我们来帮您:昨天,记者就邹先生讲述的情况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参保职工邹先生在工伤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可以通过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均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报销。

  此外,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伤残等级,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邹先生没有参保的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工作人员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罗湘波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