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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引纠纷 前妻讨要说好的百万补偿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8月16日 10:0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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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如果到了无法相容的地步,多半会选择离婚,到最初开始婚姻的地方结束婚姻。离婚协议一般被认为是双方对于离婚所选择的最理智的一种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好聚好散的结局也常常伴随着众多交恶的因素。因“协议书”引发的遗留问题,往往把和平分手演变成了法庭相见的一场官司。

7月中旬,市法院调解了一起由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

阿红和阿杰(化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刚结婚时,感情还可以,随着时间慢慢推移,阿红、阿杰因生活琐事,对对方都产生了抱怨,争吵也渐渐多了起来。

2012年4月,这段婚姻走到终点,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着的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和。上面还有一项约定:阿杰补偿阿红100万元,每年支付2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离婚后,付款的日子到了,阿杰却没有支付补偿款25万元,阿红便向阿杰催讨起欠款来。阿杰既不支付补偿款也不搭理阿红。阿红多次催要无果后,一气之下将阿杰告上法庭。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法官问阿杰为什么不支付约定的款项时,阿杰竟说:“当时想着只要离婚就好,离婚协议是随便写写的,没想过真的要付那么多。”

一个“随便”和一个“没想到”,让法官与旁听人员都感到惊讶:成年人怎么会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承诺。法官当庭告诉阿杰,“选择离婚应该慎重,而对离婚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更应该慎重对待。当你写下那一纸协议时,就应该明白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有了一致意见:阿杰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阿红当年的补偿款25万元,剩余75万元不再支付。

庭审后,法官告诉记者,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是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的。只有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条款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所确定的内容。

记者手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陈运运 实习生沈依洋通讯员章晓波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