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此,范丽君说:“在这起投诉案件中,经调查,确实在该超市内,早就找不到该款巧克力喜糖的任何价格标签了,近期除了徐先生购买过这款巧克力喜糖,也并未见到其他销售记录,超市方也特意将该商品封箱放在了货架顶端位置。所以我们认定,超市方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据不足,所以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的理由不充分。”
不过,范丽君认为,超市也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将临保食品作了处理,但存放的地方在货架顶端,也不是太合适;在食品的外包装上也没有阻止购买的任何提醒,那么消费者确实还是可以在超市里购买它,如果给这些商品的外包装打上提醒,比如过期商品、临保商品等等,就不会出现现在的情况了。
昨天下午3点多,在鼓楼工商所12315的工作人员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基本是“退一赔二”,1700元。
在离开调解现场前,徐先生笑着说,他给自己的定位是一名“超市监督者”,确实在一个月前就知道这款巧克力喜糖快过期的事。
通讯员 章萍波 记者 段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