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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共自行车即将上路 承租人范围在12周岁至70周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09-06 14:47: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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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清北路与中山东路交接口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即将完工

  中国宁波网9月6日讯(记者 殷聪 通讯员 方新年)9月底宁波首批公共自行车将投入试运营。记者了解到,宁波市城市客运管理局起草《宁波市公共自行车租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对公共自行车承租人的条件、承租人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规定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在12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高145厘米以上,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16周岁以下的承租人,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骑行。承租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卡手续。

  在公共自行车系统用地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以及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系统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公共自行车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要则,禁止闯红灯、逆向骑行、醉酒后租车骑行、双手脱把、手持物品或撑伞骑行、攀扶其他车辆骑行、在骑行中使用手机、MP3等设备、相互打闹、追逐、扶肩并行或超速骑行及等其他影响骑行安全的行为。

  公共自行车为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恶意占用(超过48小时)或恶意丢弃(遗失24小时内未报失的)。恶意丢弃的,承租人应支付赔偿金。恶意占用或恶意丢弃,其租用卡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中止租用资格。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损坏车辆,也将按照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编辑: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