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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开道摩托撞死三人 新郎被判决承担百万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9月11日 07:0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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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结婚时,拜托朋友郑某张罗了一摩托车队作为婚车。不料大婚当日,摩托车队撞上了一辆电瓶车,电瓶车上的父女三人在车祸中丧生。当天作为新郎的徐某虽然和这起重大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但依照法律,他却要担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承担百余万元的赔偿款。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事件回顾

  婚车撞上电瓶车,父女三人遇难

  2011年10月1日是徐某结婚的大日子。徐某的好朋友郑某应徐某请求,找来了平时玩摩托车的三个朋友,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加入了婚车队伍。

  婚礼当天,婚车队从婚纱店出来准备去滕头拍风景照。四辆摩托车在婚车队的最前面开道,开过一个隧道口后,“1”字队形排开的四辆摩托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当摩托车队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电瓶车从旁边横着开出。开第二顺位的摩托车司机陈某,眼看着前面的摩托车向右借道,而自己却来不及反应,撞上了直冲出来的电瓶车,随着“砰”的一声巨响,陈某的摩托车顺势倒地滑行。开在第三顺位的江某来不及煞车,撞上了倒地的陈某的摩托车,车子跟着一起滑行。事故电瓶车被撞得粉碎。电瓶车上的男子和他10岁的大女儿以及4岁的小女儿瞬间倒地,被甩出在快车道上的大女儿因江某车子的倒地发生次生事故再次被碰撞。父女三人最终都在事故中遇难。陈某与江某也受了重伤。

  庭审实录

  新郎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无故意和过失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陈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电瓶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陈某与江某承担同等责任,遇难的10岁大女儿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江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20余万元。2011年12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陈某、郑某及其中一辆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林某承担148万元的赔偿金。

  在庭审现场,陈某作为肇事者对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徐某、林某及郑某则意见较大。

  徐某认为,当天他是叫郑某来喝喜酒的,与其他三个开摩托车的人都不认识。事发当时他们去拍外景,当时并无要求让郑某等四人帮他们开道,是四人自行跟着前去的,而且发生事故时,摩托车已经全部脱离整个车队。他在该起事故中并无故意和过失,不是共同侵权,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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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