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离婚多年后,原先的承包土地被征收,离婚女性是否有权分享其中的补偿份额?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以调解形式处置的一起纠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本案当事人为慈溪市的吴某、蔡某,两人于1997年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1998年底,我市进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一家四口(另一人为吴某母亲刘华)共分得4.39亩承包土地。2000年11月,吴某与蔡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并约定女儿由女方蔡某抚养,但未对承包土地作出处理。
去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吴某所在村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吴某家庭共获得补偿款65万元,其和母亲刘华领取了这笔款项。蔡某获悉这一情况后认为,当年自己与吴某结婚后,户籍即迁入吴某所在村,离婚后户籍关系未作变更,也未能从新居住地另外获取承包土地,因此,她有权获得该承包土地被征收的部分补偿费。同时,该村村委会也证明蔡某及其女儿对承包土地享有的份额。由于蔡某与吴某无法就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一致,蔡某和女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刘某共同分割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蔡某是当时共同承包经营权人四人之一,依法具有承包经营权资格。后来其虽然离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仍存在,不能被剥夺,因此,该承包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其依法应获得相应份额。
法院对此案作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刘某返还蔡某及其女儿土地补偿款15万元。
据法院民事庭介绍,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征收,涉及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纠纷屡有发生,对此,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剥夺离婚妇女的法定权益。(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王颖 孙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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