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正文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6日 22:38   【 】 【打印
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3〕63号

  一、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二、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资金。

  六、受台风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八、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

  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编辑: 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