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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一名男子"死亡"后突然出现 法院判决"复活"

恢复当事人各项人身权利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8日 07:1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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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活着就好!人活着就好!”陈莲见到消失近9年的陈安时,热泪盈眶。

  这些年来,多数时候脑子不清醒的陈安辗转流浪于天津、上海一带,以乞讨为生。在这9年里,连他自己都不记得为什么原本正常的双腿残疾了,可是,他却记得回家的路。最后,凭着残疾的双腿,他徒步回到了宁波,并在北仑救助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唯一的亲人陈莲。

  陈莲带弟弟陈安回到老家象山后,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恢复弟弟的人身权利。象山法院在经过认真核实后,依法作出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恢复了陈安应该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利,让陈安重新“复活”了。

  “死而复活”牵出不少法律问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年限,其亲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陈安“死亡”后又“复活”,牵扯出不少法律问题。

  象山法院奚巧群法官说,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根本就没有死,只是失踪时间过长,所以不存在复活的问题,只是说他本来就没有死,被宣告死亡后,现在又出现了。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虽然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一样,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同时,《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记者 张寅 实习生 钱子俊 通讯员 俞芸 奚巧群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