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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若干政策意见

余政发〔2013〕128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18日 10:3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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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引起的暴雨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受灾面广、停产企业多、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和《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暴雨洪涝灾后自救和恢复重建的意见》(余党发〔2013〕5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灾后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扶持政策

  1.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2.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3.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6.受洪涝灾害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8.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财政扶持政策

  9.对受灾企业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技改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对不列入本市2013年技改项目的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3月底前更新的生产及检测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设备金额的5-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用于受灾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和转型升级。

  10.受灾企业自灾害发生之日起至2014年6月底前在原厂区(营业场所)内开始动工改造或新建的,视损失情况,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11.财政安排1500万元,酌情给予受灾较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定补助。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企业恢复生产中新增贷款所需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助。

  12.对受灾严重的晚稻,给予5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受灾面积20亩以上的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种植大户,给予6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受灾果园、茶园补植分别给予300元/亩、80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市级及以上定点苗圃受淹部分,给予2000元/亩以内的补助。对补放水产苗种或换养品种给予50元/亩以内的补助。

  13.对受灾特别严重的畜牧、水产养殖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新增的贷款,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6个月。对种养殖大户为恢复再生产的助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受灾特别严重的规模场(户)从有资质的种畜禽场引入的种畜禽,按引种价格的30%给予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补助,补助比例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14.对本次洪涝灾害中死亡的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猪在国家每头80元处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家禽、兔给予每只5元的处理补助。

  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5.对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给予每户(人)2000元的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户、重残低收入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1500元的生活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视受灾程度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16.对倒房和严重损房的受灾农村困难群众,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受灾特别严重的,视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7.对中心城区经排查不宜回迁的房屋住户,在房屋安全鉴定期间(3个月以内)给予每月15元/平方米的基本住房保障补贴,最低每户每月800元。

  18.对受灾且符合条件(持有当地有效临时居住证,或已在当地登记在册但尚未领取临时居住证)的返乡流动人口及其在姚未成年子女,自2013年10月14日至24日,可在指定公、铁路售票窗口凭返乡证明领取车票。

  四、社保扶持政策

  19.对受灾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20.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延长6个月。

  五、金融扶持政策

  21.各银行应积极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安排救灾复产应急专项贷款、扩大信贷审批权限、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和人财物的倾斜。对受灾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加息、不罚息,并适当增加信贷额度。对因灾无法按时还贷付息的企业视情不作不良记录,并积极做好展期或转贷工作。启动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灾后重建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为基准利率,尽量减免各类收费。适当放宽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工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22.各保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对于车辆集中受灾的社区、受灾严重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大户等,指派专门理赔小组主动上门受理,积极做好灾后救助和理赔工作。对于保险责任确定、损失情况清楚的,应第一时间予以赔付;对于受灾情况严重但一时难以定损的,按照“尽快尽多”的原则实行预先赔付。

  23.市转贷互助基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六、工商扶持政策

  24.对在洪涝灾害中丢失或者毁坏《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受灾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25.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时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26.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27.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允许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七、有关说明

  28.本政策意见由市农林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中国塑料城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老区办、市住建局、市流管办、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工商余姚分局分别负责实施解释和组织(咨询电话见附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7日

  附件政策咨询电话

  市农林局:62812719

  市民政局:62702645

  市人力社保局:62739105、62711097

  市经信局:62831311

  市商务局:62651097

  市住建局:62730599

  市旅游局:62837279

  市地税局:62706063

  市国税局:62626012、62626013

  工商余姚分局:62719451

  市老区办:62711638

  市流管办:62649512

  市金融办:62702624

  塑料城管委会:62530232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杨鲸霖)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