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乌先生与袁女士离婚后,四岁儿子随乌先生生活,袁女士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今年3月,由于袁女士供职企业倒闭,她有半年未向乌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乌先生因此拒绝袁女士探望孩子。袁女士问,自己是否有权利探望未成年儿子?
[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由此,给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袁女士未按约支付未成年孩子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但乌先生以前妻是否支付抚育费,作为探望孩子的前提,于法无据,无理由剥夺前妻探望孩子的权利。因为当事人离婚时,商定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仅是出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的考虑,并不表明孩子归属于一方,另一方就只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无相应的探望权。(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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