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型领导方式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
夏 行
法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无疑,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制度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领导方式是否法治化,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具有首创意义。这告诫人们:无论在任何时候,法治思维都不能萎缩,人治思维都不能抬头。
尽管党的十五大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者也普遍认识到法治对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者仍偏好以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推动工作,存在着领导者人治偏好的现实基础。纵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及协调社会利益、回应群众诉求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人治型领导方式,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发展型”人治思维,就是指有的执政者明知所采取的手段突破了法律底线,但依然采取违规的手法推动发展、追求政绩。二是“维稳型”人治思维,就是指有的为了维护所谓的“社会稳定”,在维稳过程中不是依法治理,而是祭起“特事特办”的“法宝”,简单地“花钱买平安”。三是“强权型”人治思维,就是指有的执政者固守“官威”、“权威”,公共权力意识淡薄,特权心理严重。四是“徇私型”人治思维,就是指有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利用程序漏洞,追求执法寻租,最终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五是“人情型”人治思维,就是指有的执政者重情轻理,视“人情”为上帝,视关系最可靠。六是“无能型”人治思维,就是指一些干部不善于学法、用法,或知新不学新,习惯于以老经验、老办法对待新事物、新问题;等等。上述种种逆法治型思维现象,虽不足以否定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这一事实,但如果掉以轻心,任其发展,后果将会十分严重,既会影响法治梦想的实现,也会动摇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目前,我国正经历着传统价值解构的社会转型,社会层级在丰富,人群流动在加快,利益群体在分化,公民诉求在增加,多元思维在碰撞。面对社会矛盾高发、多发、频发,面对一系列的利益诉求、社会问题,如果还一味地像过去那样用人治思维应对利益诉求、解决社会问题,不光不可能,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只有破除人治思维,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才能实现法治梦想。
一是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核心在于改革公共管理方式。建立参与型的公共管理决策组织结构,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实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提升公共决策过程中行政听证的法律效力,绝不能使行政听证程序流于形式。要建立公共民生项目公众选择机制,探索实行公共民生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达到议题来自民间、解决依靠民主、结果赢得民心的目的。
二是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基础在于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治官首在治权。要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全面实行行政行为公示制,实行开门行政、阳光行政。编制并公布“权力清单”,要一项权力、一个风险点建立一项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三是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关键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天天发生,涉及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个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公务人员伦理行为准则,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支持执法人员坚守法律底线,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和纠纷。
四是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重点在于提升和维护司法权威。重点要建立抵制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倾力追求程序、实体、形象公正。改革信访制度,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五是构建法治型领导方式,根源在于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秉持什么样的政绩观和用人观,对于依法用权、依法行政有着直接影响。应探索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法治内在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党管干部为核心、以群众选择为导向的民主选人用人科学机制,保证选拔出来的干部既对上负责,也对下负责。
法治是中国崛起与民族复兴的重要元素与关键力量。只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才能顺利推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市委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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