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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纸上签了个字 结果欠下5万元债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2日 11:08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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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张先生与李小姐曾是恋人关系,分手后,李小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万元的借款,并拿出张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张先生认可欠条上的签字是自己书写,但其主张这是一笔感情债,两人同居期间,李小姐以哭闹、自杀等方式威逼、胁迫其给予情感保障,无奈之下他只得在10万元的欠条上签字。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李小姐相关借款。

  【案例二】

  刘某持借条一张,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张某还5万元借款。张某认可欠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向刘某借钱的事实,也未收到相应款项,不同意还款。张某表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他曾经向刘某提供过自己签过字的空白纸张。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刘某相关借款。

  【案例三】

  朱老板因生意需要向胡先生借款50万元,请来员工陈女士做担保。陈女士不好意思拒绝,就在借条上签了一个岑姓的名字,并出示了与名字相对应的身份证。后朱老板举债外逃,“岑女士”下落不明,胡先生将朱老板和“岑女士”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多方联系调查,陈女士主动承认“岑女士”并非真人,系其用假的身份证虚构。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从法律角度讲,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对应产生签字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中存在诸多因为签字引发的诉讼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受胁迫。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主张欠款并未真实发生,仅是因为自己被迫给予对方的情感保证或补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案例一中,张先生对其受到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只能根据对李小姐的工作单位、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来源、该笔借款的支出方式等结合现有欠条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最终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张先生已实际收取了相关借款。

  为此,建议若有被胁迫等情况的发生,借款方应该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立即报警求助,而不是一味签字求全。出借方主张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除提供欠条等借据,亦应当注意从资金的来源、支出凭证等多方面收集与保存证据。

  二是亲朋好友间的信任。诉讼中,不乏出现借款方辩称自己是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在空白纸上签字的情形。

  案例二中,借条对借款的数额、利息、返还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亦签字确认,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虽主张自己系在空白纸上签字,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建议生活中若有需要亲戚朋友代为办理的事宜,应该直接签署委托合同,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利或因为亲戚朋友间抹不开面子,而让渡对自己签字内容的审核权利;若有必须签空白纸张交付亲戚朋友办理的事宜,应该在亲戚朋友收到自己提供的纸张的同时,要求对方书写收条说明,注明收到自己签字的空白纸张页数及用途,以防空白纸张挪作他用。

  三是虚构借款人或冒名。现实中,存在不少虚构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借名冒名等以骗取借款、逃避责任的现象。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相应的佐证证明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为虚构或不存在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推定为偿还债务人。

  此外,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冒用真实存在的他人名字且被冒名者对该笔款项不知晓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为此,建议借贷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到公安、银行、工商部门等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本报通讯员余志军史 慧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