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男子陪客户“找乐子” 不料陪进了“笼子”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0月29日 07:10   【 】 【打印
0

  李某今年30岁,河南人,是杭州一家建筑公司的业务员。因为业务需要,他常常要出去和客户应酬。

  昨天,李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镇海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6月,李某所在的公司承接了一个大型商住楼项目,为了搞好关系,他提出做东,带业主单位的3名工作人员林某等人,到宁波玩几天。

  一行人在酒店住下后,出去吃饭。席间有人提出全是男人喝酒没气氛,李某便想到了在镇海某娱乐会所认识的领班方某。

  他打电话让方某带几个小姐过来陪酒。吃完饭,李某等人便一起到方某上班的会所K歌。

  李某见林某等人都玩在兴头上,便把方某叫到一边,“来的客人对我来说都很重要,他们就是我的财神爷,今天务必要让他们尽兴。”

  “你找几个女孩,晚上陪陪几位,钱不是问题。”说完,他就拿出了1万元,交给了方某,并表示,如果不够还可以再加。

  方某心领神会。

  之后,林某等3人各自带了一名小姐,回酒店房间过夜。

  次日凌晨,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该酒店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将林某等6人带回派出所调查,3名客户则均被行政拘留。

  随后,李某和方某也被抓获。

  昨天上午,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方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法官点评

  在夜场消费应酬,是许多销售、业务员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什么情况下,会涉嫌介绍卖淫罪?主审法官说,他们在审理时有两点会注意考量:一,存在居中介绍的行为;二,介绍达到3人次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如果是客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请客的人仅仅只是买单,我个人倾向于介绍行为不成立。”

  “但嫖娼是违法行为,即便是工作应酬,也要严格守法。”记者胡珊通讯员焦川

稿源: 东南商报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