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不规范条款点评
条款一: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年×月×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专家评审意见:该条款排除了消费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通讯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基于消费者的某种行为,默认的后果可以视为对当前合约的确定。如果不是基于消费者的行为,而是由通讯公司强加给消费者,则消费者默认的后果应认定为对当前合约的否定或取消。
条款二: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乙方(注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专家评审意见:一、随意调整资费,违反《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二、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利。
条款三:销户时甲方若未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已消费过,且至少曾充值一次时,可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预存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将余额转入另一有效号码的规定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涉嫌捆绑销售和限制对方权利。
-银行业不规范条款点评
条款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该条款将网络、通讯故障的发生列入免责范围,扩大了乙方(银行)的免责情形,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二: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专家评审意见:《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法律规定的债务抵消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的,首先应是到期债务,同时应当是种类、品质相同,而且主张抵消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本条款的规定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
通讯员 张淑蓉黎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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