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6岁,2010年底,他被招进了一家留学中介公司,成了一名留学顾问。
2年后,他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竞业禁止约定,“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自辞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自营或在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处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的工作,也不得利用该公司开发的业务和市场。”如果违约,公司有权要求他停止违约,支付3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了不到1个月,张某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之后就没在公司出现。
离职后不久,张某跳槽去了另一家性质类似的留学中介工作。
老东家以张某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张某立即与新东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得到支持。但张某不服,到法院起诉了老东家。
张某说,当时是迫于生计不得已才接受了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他说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是公开的,每一个去咨询的人都可以获取,不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而且他在新东家处从事的只是一般性的办公室行政工作,因此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希望法律还他一个公道。
抗辩时,老东家请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这份录音资料的内容是律师以一名客户身份,在公证处打的电话。
电话中,张某承认自己在新公司负责留学咨询。案件大局已定。
主审法官说,张某和老东家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张某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他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3万元。
记者胡珊通讯员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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