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认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收取商业贿赂,今年8月,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被宁波市工商局没收210万多元,并处罚款5万元。为此,该协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宁波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昨天,江东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余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成立于2010年1月4日,主管单位为余姚市建设局。
市工商局表示,该协会从成立之初起,便利用其影响力,要求当地开展或维持桩基检测业务的企业,按照检测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付“赞助费”或“技术咨询费”,又未实际提供对价的技术或咨询服务。至去年12月,该协会已收取四家检测企业共210万多元费用,未有税费发生。
市工商局认为该协会以及检测企业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属商业贿赂行为,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10万多元,并处罚款5万元。
对此,该协会于8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昨天庭审时,协会方认为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该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由会员自己组成,仅为会员提供服务,目前有7家会员检测企业。而协会的费用收取、提取,是全体会员之间的约定,不存在检测企业为获得业务或竞争优势而付费一说。
此外,协会方认为工商部门假设他们与建设局、质监站存在关联,但没有证据证明协会影响了其他竞争企业参与竞争,有臆测办案之嫌。
对此,工商部门提出反驳意见,本案中的各检测企业为获得和维持检测业务、竞争优势,以“赞助费”或“技术咨询费”名义向该协会支付费用,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
工商部门表示,2009年底,余姚市质监站职工技术协会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被罚后,职工技术协会改头换面成现在的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在工商部门调查中,所有会员单位表示,如果不加入协会并付费,出具的检测报告就无法加盖协会的备案章,也就无法在质监站获得备案,自然会影响在当地的检测业务。
此外,该协会无论主管单位、协会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协会支出等,都和当地建设局、质监站存在关联。协会正是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直接或间接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取贿赂。而付费的企业是为了购买这种影响力,客观上也排挤了其他未加入该协会并缴费的检测企业的竞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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