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程潇龙通讯员亦茗张小玲
昨天,慈溪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钱某,均从事帮缺钱客户寻找钱源的生意。
黄某有个朋友冯某,在鄞州某银行做客户经理。今年6月,冯某存款业务未达标,急需1000万元存款存入该银行。
一琢磨,冯某决定自掏腰包,请黄某帮忙拉存款。为了解朋友燃眉之急,黄某找到钱某帮忙。
双方并未立字据、签合同,大家口头约定:1000万元存款在银行存一年,黄某给钱某24万元好处费。
今年6月26日,黄某付给钱某5000元作为预付定金。6月28日,钱某将1000万元存入了黄某指定的银行。但是次日,他又将该款项偷偷全部取出。
7月1日,蒙在鼓里的黄某,向钱某银行账户内存入9万元。
1000万元存款第二天就被取出,冯某因此被银行炒了鱿鱼,他与黄某发生了争执。黄某很生气,多次找到钱某,要求返还7月1日汇出的9万元。
今年9月,黄某将钱某告上法庭。
他在诉状上主张说:今年7月1日,自己给另外的客户周某汇款,误将9万元款项汇入钱某账户。发现汇款错误后,他多次要求钱某返还该笔款项,均遭钱某拒绝。
黄某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钱某承担。
但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却声称:之所以给被告汇9万元,是因为被告帮朋友的银行拉存款。
黄某这一陈述,与诉状上的陈述先后矛盾。对此,黄某解释,因为拉存款的行为存在一定违规,担心案子法院不受理,所以才在诉状上用了别的理由。
钱某则称,撤资是因为黄某答应的好处费,没有完全给付,自己也损失颇多,因此拒绝返还。
因被告拒绝与原告调解,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黄某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讼争款项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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