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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新车车主不满全损车理赔标准 宁波保监局:依法协商解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06日 11:0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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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许鸿晶

  我市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大批车辆受损,车损理赔方案一时间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10月27日,宁波市保险业统一全损车理赔标准,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全损车赔款计算方式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1-累计使用月数×月折旧率),高出车损险保额的以车损险保额为限。已经签约的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重新商议理赔金额。

  这一规定给大多数车主带来了实际的好处,但也有部分新车车主仍然感觉到不公。

  新车车主:“未享受到政策好处”

  市民谷先生的宝马轿车购买了1个半月,受水灾影响,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按照最新的理赔计算方式,计算金额高出了车损险保额,最多只能以车损险保额进行赔付,“裸车价48.6万元,购置税约4.5万元,合计53.1万元。因为使用不到2个月,几乎没有多少的折旧。但是有车损险保额48万元这个槛,最高只能赔付48万元,差价5.1万元。”

  谷先生认为如此计算,并没有享受到新政带来的实惠,“之前赔偿额以车损险保额计算,因为折旧较少,与保额相当;现在以新车购置价计算,超过了保额,但仍然只能按车损险保额赔偿。”

  无独有偶,市民叶先生的汽车使用不到2年,也有同样的遭遇:汽车使用16个月,裸车价25.29万元,购置税2.16万元,按精友系统计算的新车购置价为26.37万元,但当年的保额只有18.69万元,大大低于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

  为此,叶先生做了细致的研究,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违背了《保险法》,应该对投保人进行补偿,特别是在“车辆残余价值”的问题上,可以和实际赔款金额挂钩,“不少车主遇到的‘赔付金额高于车损险保额’的现状,其实残车由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的实际赔偿款应该是‘总赔付金额-残车拍卖金额’,应该以这个数值和车损险保额比较。”

  此外,叶先生对“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也提出了一些看法,“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是按照‘精友系统’的报价来计算‘新车购置价’。据我了解,所谓的‘精友系统’只是一个商业公司统计出具的各大城市车价的平均价格,不具备发票所代表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参考汽车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的车辆以发票价格来认定;过保修期的车辆,按精友价来认定。如果精友价格高于或低于原发票20%以上,按精友价和发票价的平均值来确定。”

  保险公司:“投保时应足额投保”

  记者随后走访我市的几家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理赔难度较大的主要是一些全损的新车车主,车辆使用时间一般在2年以下的,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理赔金额高于车损险保额,而以车损险保额赔偿,又与车主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任何一个政策的制定,肯定有人受益,有人享受不到实惠。如果是一刀切的全部受益,恐怕也不是好政策了。”

  在走访中,记者看到各保险公司目前仍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车辆理赔工作,特别是全损车的理赔,保险公司特地开出了专窗。

  记者在位于阳明西路的平安保险余姚分公司看到一张告示,保险公司除了按照新的理赔方案来执行,还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政策,如“新车购置价按照精友系统的价格(含税)”“对于前期已处理且超统一标准的客户,不再推翻原处理方案;对于前期处理标准低于统一标准客户,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处理。”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劳经理介绍说,全损车中,新车约占20%,目前尚未结案的还有60辆左右,“我们公司的全损车共600余辆,大部分车主已经签订理赔协议,有的按照新标准重新签订协议,都表示满意。”

  在“高出车损险保额的以车损险保额为限”这一问题上,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认为,主要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降低保单价格,把车损险保额“保低”了,“车损险保额提高,保单价格也会增加,一般情况下,保额每增加1万元,保单价格就会增加100多元。保险业竞争激烈,100元也不能小看。同样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定10万、30万和50万的价格大不相同,投保时定低了,理赔时自然不能按照高的标准来执行。所以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也要有所考虑。”

  市金融办:“新车购置价”如何认定,业内普遍认可“精友网”

  据市金融办的同志介绍,受灾中,市内大量汽车受损,有关部门按照“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加快速度”的12字方针,制定了灾后的保险理赔方案。针对全市约4000辆全损车辆,又推行统一的全损车理赔标准。

  不少车主在“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的问题上存在疑义,究竟是按票面的裸车价格计算还是“精友系统”的价格计算呢?工作人员表示,票面价格因为购买渠道有别,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目前业内普遍认可‘精友网’,这个第三方的车辆价值评价系统,根据各地的车价,加权平均后算出数据,并有动态的调整,是相对公平、合理的一个系统。”

  宁波保监局理赔小组:“以法律为准绳”

  为了推进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宁波保监局在余姚设了理赔小组,工作人员朱先生告诉记者,新方案出台后,不少车主的确提出了一些疑义,工作小组目前也收集了一些车主的意见,已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过讨论。

  “有一些合理的因素,也有一些违背法律的地方,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总的原则是,参照有关法律及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周伟伟)

稿源: 余姚新闻网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