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天宇通讯员尹 璇)昨天,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50多岁的鄞州人方俊(化名),去年9月20日骑三轮摩托车不慎摔倒,撞上公路防护栏端头,导致右大腿受伤被截肢。
今年9月23日,方俊将鄞州区公路管理段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累计58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诉称,当时原告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靠右行驶在大雷村周边公路某下坡急弯路段,因路面有石子等原因,导致三轮车失控,与防护栏的端头发生碰撞。因端头使用塑料包裹,此次撞击造成塑料断裂,断裂口直接将原告右大腿割断。
原告指出,经调查该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原来端头是用钢材料包裹,后因一次交通事故致端头损坏,被告改用塑料包裹。被告是公路养护者,保证公路有良好行驶状态是义务所在。本案事发路段属于下坡急弯路段,对于这种路段,被告有特别告知的义务,如出示警示标志等,但遗憾的是事发公路只有急弯标志,没有陡坡、路滑标志。
被告的代理人答辩称,涉案事故完全是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天气状况充分表明当时原告的行驶视线良好。原告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且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原告受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造成原告右大腿截肢的原因是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碾压严重导致,不是被塑料割裂所致。端头是否必须要钢材料,国家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 法院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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