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江天宇通讯员尹 璇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民事借贷的法律关系。日前,鄞州法院通过《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了该院2012年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仅凭借条可否证明大额现金交付?
案情:原告许某持借条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原告许某陈述向被告黄某交付了现金100万元,被告黄某抗辩称许某未实际交付100万元。庭审中,原告许某关于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较大疑点,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在金额较大、借款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形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借钱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交付借款时预扣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被告柳某向原告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原告徐某向被告柳某交付500万元借款的当天,柳某向徐某预先支付了利息28万元。法院认为,原告徐某在向被告交付借款的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因此只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金额为472万元,原告徐某主张的利息则应以该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予以计算。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在审判实践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被告祝某向原告江某借款65000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祝某逾期未还款后,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未支持原告江某要求被告祝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可否获得支持?
案情:被告夏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0月20日前返还,但逾期未还。法院认为,被告夏某逾期未返还原告朱某借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
点评: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过高利息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案情:被告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原告要求被告按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不应保护,原告程某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点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被告马某介绍被告于某向原告周某借款,被告马某和于某均在借条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将马某和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马某、于某共同为原告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应认定被告马某、于某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如果在民间借贷中担任不负还款责任的见证人的角色,应该在借条中明确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不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中。
夫妻共同债务应否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被告刘某向原告丁某借款,刘某的配偶王某在刘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上签名,法院认为该债务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点评: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应举证证明该借款属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否则该债务应由借款人一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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