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老大爷一早便等在了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大门外。“请援助中心的同志帮帮我的忙,我养了那么多年的儿子怎么都不愿意养我这个老人”。窗口接待的工作人员刚请他坐下,老大爷就忍不住抹起了眼泪。
原来老大爷姓林,1983年经他人介绍与徐大妈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徐大妈也将户口迁到了林大爷的家里,同时她带着前夫的4个儿子与林大爷一起生活。现在徐大妈的4个儿子已经成家立业,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林大爷因为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所以希望徐大妈的4个儿子能出一些生活费,帮助老人度日。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按程序指派律师为老人代理该案。
代理律师多次联系其中的几位继子,希望能调解解决,但继子们表示林大爷当年没有抚养他们,而且林大爷与徐大妈也没有领取结婚证,林大爷自己的亲生子女应给付赡养费(徐大妈和林大爷在1985年生有一子),而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抚养费用。经过多次调解未果,援助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后,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分别将刘大爷的4个儿子作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们承担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林大爷与徐大妈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同居生活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由此林大爷与徐大妈的4个儿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通过双方提交的物证、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徐大妈的大儿子、二儿子在林大爷与徐大妈形成事实婚姻时已经在做学徒,有一定收入,因此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徐大妈的三儿子、四儿子尚且年幼,且与林大爷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林大爷与三儿子、四儿子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徐大妈的三儿子、四儿子应当承担赡养费。
律师点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林大爷与徐大妈共同生活期间,二继子尚未成年,双方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在林大爷生活困难时,继子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赡养义务。(通讯员 陈洁 郑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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