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专辑 之三
资料提供:余姚市人民法院等
在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的文书上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签字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曾出现诸多因签字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以下案例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对于参与民间借贷者是一个警示。
[案例之一]
30岁的余姚人张先生与25岁的湖南人李小姐曾系恋人关系。2012年10月,两人交往两年后分手。2013年7月,李小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万元的借款,并拿出张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张先生承认欠条上的签字系自己书写,但其主张这是一笔感情债,两人同居期间,李小姐以哭闹、自杀等方式威逼、胁迫其给予情感保障,无奈之下只得在10万元的欠条上签字。
2013年9月,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李小姐相关借款。
[说法]原告李小姐持欠条要求被告张先生还款,被告称欠款并未真实发生,仅是因为自己被迫给予对方的情感保证或补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张先生必须对其受到胁迫违背自己意愿签字的主张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只能在对李小姐的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来源、该笔借款的支出方式等情况作综合性审查后,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发生被胁迫等情况,被迫出借方应注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并报警求助,而不是签字求全。出借方主张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除提供欠条等借据,亦应当注意从资金的来源、支出凭证等多方面收集与保存证据。
[案例之二]
刘某为企业部门主管,今年初,他经朋友李某介绍,借给张某5万元钱,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今年7月,刘某持张某签名的借条,以到期未归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追讨。庭审时,张某对欠条上的签字为其本人表示认可,但否认向刘某借款,他解释称,基于对朋友的信任,曾向李某提供签过字的空白纸张。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归还刘某借款。
[说法]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中,借款方辩称自己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在空白纸上签字而无辜涉诉的情况多次出现。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对借款的数额、利息、返还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双方的签字,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张某虽主张自己是在空白纸上签字,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判败诉。
在现实生活中,若需要亲戚朋友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应直接签署委托合同,不能贪图便利或因为亲戚朋友间抹不开面子,而放弃对签字内容的审核权利;若有必须签空白纸张交付亲戚朋友办理的事宜,应要求对方书写收条说明,注明收到自己签字的空白纸张页数及用途,以防空白纸张被挪作他用。
[案例之三]
2012年11月,朱某因融资需要向生意场上的朋友胡先生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请员工陈女士做担保。陈女士不好意思拒绝,在借条上签了同音的岑姓名字,并出示了与名字对应的身份证。此后朱某举债外逃,“岑女士”下落不明,今年5月,胡先生将朱某、“岑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时,陈女士承认“岑女士”并非真人,系其用假的身份证虚构。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陈女士承担对该账务的担保责任。
[说法]在借贷案中,借款人、担保人虚构身份或冒名的现象并不鲜见。而在司法审判时,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借款人或担保人身份为虚构、冒名,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将会把在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推定为偿还债务人。此外,如果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冒用真实存在的他人名字,且被冒名者对该笔款项不知晓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
因此,借贷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对其的身份情况进行充分核实,如条件允许,最好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余瑾 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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