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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钱款,归还欠款,须辨识借条真伪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17日 06: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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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去年5月,丁某向朋友钱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六个月后归还。今年6月,丁某忽然收到慈溪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钱某以其未归还借款为由将其起诉。

对此,丁某感到意外和吃惊。法庭审理时,他称早已于去年11月9日还清这笔欠款,还款地点就在某银行,当时,钱某拿回欠款后,将借条还给了自己,他当场就撕毁了。

丁某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1月9日银行出具的10万元取款凭证,但这只能证明丁某在那天取过款,却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归还了欠款,而钱某持有的借条原件是真的。情急之下,丁某要求法院调取当日的银行监控录像,他说当时还款及撕毁借条是在摄像头下完成的。结果,庭审刚结束,钱某就自动撤回了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获知,丁某确实已将10万元欠款还清,也撕毁了借条,当时钱某交还给丁某的是复印件。

[说法]

借贷行为发生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务必做到立字为据。首先,在借款发生时,双方应书面明确借款金额,注明还款期限、利息等;其次,在款项交付时,若为银行转账交付则债权人应保留好转账凭证,若为现金交付,最好有其他证人在场;第三,在还本付息时,债务人最好让债权人出具书面收条,全部款项还清时,债务人应将借条收回。最后,非常重要的是,对借条的真伪须辩识清楚。在现实生活中,因真假借条难以辩识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既有像本案中的出借人,故意把假借条交还对方,留下真借条然后起诉企图非法获利的情况,也有借款人故意提供有问题的假借条,以此拒绝归还欠款的情况。

(陈约丹 王颖)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