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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栏上的广告牌成拦路虎施工方要不要承担责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21日 09:5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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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夏梦 通讯员 冯筏)道路施工造成通行不便,隔离栏中间的广告牌突然变成“拦路虎”,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元凶,施工单位及广告牌所有人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

2011年12月的一天凌晨,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一路段由于道路施工,双向车道变成单车道。张某选择了从道路左侧通行,不料,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因道路施工而留在路中央的广告牌柱子发生碰擦。电动自行车倒地时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货车右侧发生碰撞,张某被货车的后轮碾压而失去左大腿,右大腿踝关节及趾功能也受到重大影响。由于张某逆向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货车方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5月,张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道路的施工方,要求其承担33万元的赔偿责任。张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不当,施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张某说,在该事发路段,原本设有路灯照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栏等安全装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这些安全装置,并封闭了一侧道路,造成道路单向通行。广告牌原先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的隔离栏上,因道路施工隔离栏被拆除,导致广告牌停留在了马路中间。广告牌柱子的直径仅为五六厘米,在夜间光线不良的情况下,肉眼视线很难发现。施工方未在该广告牌柱子周围设置保护、警示装置。

对于逆向行驶,张某表示是因为天黑看不清楚路,也与被告方未设置指示标志,未设置人员疏导交通有直接关联。

被告方施工单位则答辩称,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自身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并在对方使用远光灯致使其炫目未看清路面情况下盲目行驶才导致碰撞上广告牌柱子。

而该广告牌柱子在事发时贴有反光膜,广告牌前也设置了反光桶,并不是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同时张某居住在附近,上下班经常路过该路段,明知道路施工,应尽到一般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被告方觉得自身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案。最终被告方施工单位赔偿原告12万元。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