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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 求获居住权有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1月23日 07:4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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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5月,慈溪市某村村民老俞以妻子性格暴躁等为由起诉离婚。承办法官认为,两人结婚已有十年,且分居时间较短,老俞关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主张无足够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驳回了其诉请。

今年5月,老俞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查明,两人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其妻子也同意离婚,因此准许原告老俞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但被告向法庭提出,其离婚后无居住房屋,因此,要求在老俞房内居住至过世。对此,老俞明确表示,双方既然离婚,居住在一起不合适,而且其现在所有的三间平房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因此,被告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说法]

个人婚前财产虽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规定,所谓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一方离婚后如无能力解决居住问题,应属于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生活困难者有理由获得帮助,而另一方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在本案中,被告月收入仅1500元,无住房,符合法律“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应获得相应的居住权。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享有对原告老俞个人所有的三间平房中西边一间的居住权利。(蒋渝 王颖)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