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俞某来自江西,居住在江东区。2011年初,他向汤某承租了一间商铺,经营手机维修,双方书面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俞某承租该商铺没多久,就将商铺转租给了同为从事手机维修的堂兄。半年后,堂兄又将商铺转租给了一位同乡。没多久,同乡又将商铺转租给他人。这期间,这些商铺使用人依俞某要求,皆按时将房租金汇入房东汤某指定的银行卡上。但最后承租的一位商铺使用人未交纳今年上半年的租金,离开宁波回了东北老家。
眼看着半年租金无着,房东汤某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支付半年租金共3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俞某辩称,自己并非店面实际使用人,并以此为由拒绝了对方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虽未实际使用涉案商铺,但没有证据表明,其转租商铺时,得到过房东汤某的认可。因此当商铺实际使用人未支付租金时,根据汤某与俞某原先签订的租房协议,汤某有权向俞某索要房租。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俞某支付今年上半年房租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说法]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承租人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转租房屋,若擅自转租,出租人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还要依约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被告俞某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利向商铺的实际使用人追偿。
(周国云、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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