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北仑读者张先生问,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去年5月后,他因病断断续续请假,后来又请假治疗半年,一直未痊愈,暂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提出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要求公司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然后再作决定。张先生问,他的这一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明确应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此外,原劳动部文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已成为劳动者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告知其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本案的张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公司认定其无劳动能力有异议,因此,公司应尊重其意愿,由有关部门对其劳动能力状况作出鉴定,根据结果再确定如何处理。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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