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两车碰撞后,肇事方向另一方垫付了维修款,双方约定按实际花费多退少补。而事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肇事方怀疑另一方车主和维修店串通,于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对方。近日,江东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中旬,谢某所驾驶的小汽车在转弯途中与直行的一辆宝马车发生碰撞,宝马车车主任先生当即报警。交警在勘察现场后,出具事故认定书,由谢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由于谢某工作地点在外地,为省去今后理赔时的麻烦,因此,双方协商,由谢某先行支付8000元给任先生,待任先生修理后将修理发票寄给谢某,届时再由谢某多退少补。
此后,任先生迟迟不肯将维修发票寄给谢某,导致谢某保险理赔的事情一拖再拖。多次与任先生联系未果,谢某去了对方修车的4S店,一查才发现任先生在该店的修车费仅1000多元。与此同时,谢某也查询到,保险公司对任先生车辆定损只有5000元。谢某认为,任先生不讲信用,既未提供修车的发票,也未将多收取的款项予以返还。今年10月底,谢某一纸诉状将任先生告至法院,要求其提供发票并返还多收款项。
对此,任先生大呼冤枉:“我也是出于好心。因为4S店修理的费用实在太高,第一次去4S店换了个大灯就花了1000多元。他们给我的车估过,修好要花2万元。对方只给了8000元,我想想也算了,下次哪里又刮擦了一起修,反正漆面不是很大。因为普通修车厂会便宜点,我又断断续续地换了几家店去修,一共花了15000元。我本想给对方省钱,多出来的维修费我自己承担了,没想到对方不仅不领情,还倒打一耙!”
对此,谢某认为,虽然任先生总共修车的实际支出为15000元,但其提供的三张发票上,有两张发票显示的修车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距离太久,并且任先生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未提出异议。因此,任先生应将超出定损值部分返还。昨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任先生将修车发票提供给谢某,并返还1000元。此事就此了结。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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