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新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 增强可操作性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陈某某的举动在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并不算严重,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受到的刑罚却并不轻。“由此可见国家采取强有力‘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李晓明说。
李晓明提到的“刚性”手段指的是从今年6月19日开始正式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这一《解释》的出台,为公安和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标准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
在李晓明看来,和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解释》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调整,更“接地气”,主要表现为降低入罪门槛;可操作性强。
“污染环境带来的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由此造成的危害并不见得会在短时间内显现,这也给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新的《解释》则改善了这一困境。”李晓明举了几个例子: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个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
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而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如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原先对污染环境罪,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从严处罚,在新的《解释》中则对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针对当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中出现的新状况,适用法律也相应做了调整。”李晓明说,在过往的案例中,涉嫌环境污染人员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观念,认为自己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在为单位谋利益,不构成犯罪,而按照《解释》的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和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处罚金,“这无疑是给企业主和决策者敲响了警钟,将有效遏制当前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
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处理危险废物的费用,在明知对方没有资质或能力的情况下,还委托对方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导致对方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和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解释》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李晓明说。
举措
将打击重点放在那些普通群众最关心的
环境污染领域
“目前我市查处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小电镀企业非法直排废水,案件类型相对比较单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七大队大队长洪聚峰说。据了解,该大队专门负责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工作。
总结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解释》以来这5个多月的专项打击经验,洪聚峰说,最大的特点就是加强和环保部门的合作,提早介入,跟违法犯罪分子抢时间,“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再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环保部门一上门检查,企业早就有了防备,有的干脆直接停产、遣散工人,等民警找上门去,连人影都找不到,而现在有了‘案件移送’机制,就能有效压缩这个‘时间差’。”
“案件移送”只是两个部门相互合作过程中初步建立的其中一项工作机制。洪聚峰介绍说,目前公安和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的工作机制还包括:“1+1”组织领导框架,即一个联席会议和一个派驻联络室,其中“一个派驻联络室”主要是在原有的互派联络员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在环保部门设立工作联络室,常驻办公;此外还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多部门会商机制和定期专项整治机制,并将每年5月确定为“公安环保联合执法月”,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打击效能。
“现在省内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环境污染‘产业一条龙’,有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将污染物处理委托给没有资质的第三方,而第三方没有能力处理这些污染物,就将其直接倾倒在荒废的土地上或者河流湖泊中。”洪聚峰说,一条产业链往往会涉及到三到四个环节,这也对公安的打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下一步公安还将进一步集中查处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加强打击深度,侧重“摧团伙、端窝点、断链条”,将打击重点放在那些群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领域,加强社会效应。
记者 石承承 通讯员 洪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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