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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限硫令"本月实施 硫磺熏蒸浙贝将以劣药论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03日 08:04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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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笔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本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正式执行。新的《中国药典》首次对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矿物来源的中草药材,中药材及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公斤,山药、牛膝、粉葛、天冬、天麻、天花粉、白及、白芍、白术、党参等10种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400毫克/公斤。 

“设定这个限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防止中药材初加工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磺熏蒸,保障了原料药的中药材质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二科科长徐林说。

徐林表示,新的标准实施,与宁波最密切相关的就是浙贝母。浙贝母是我市重要的地产中药材。目前,鄞州区的章水镇、鄞江镇、龙观乡是浙贝母的主要种植产地,约占全国产量的一半。

据市药检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对浙贝母的防腐处理都是新鲜的贝母用硫磺熏制两天两夜,然后放在太阳底下晒三四天,但这样处理过的贝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很容易被湿润的黏膜吸收,从而对眼睛及呼吸道产生强烈刺激。

从2011年开始,鄞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无硫化治理工作,加大对浙贝母的质量控制,严禁生产、经营、使用经硫磺熏蒸的浙贝母。

“经过三年时间的治理,成效是明显的。但由于无硫加工繁琐且成本高,导致个别贝农受利益驱使,仍会采用硫磺熏蒸浙贝母。”徐林说,新的标准实施后,对于二氧化硫残留量超限的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我市将加大浙贝母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中硫磺含量超标的浙贝母将依法予以查处。(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贾文波)

稿源: 宁波日报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