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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的“酒水钱” 离婚后是否该返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12月10日 09:4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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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小王是一名由贵州来余姚的打工者。2010年,小王认识了余姚籍姑娘小谢,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6月,小王与小谢登记结婚并且在某饭店举行了结婚仪式。

  最近小王发现小谢常常独自外出,接电话时也背着自己。原来,小谢在婚后仍与昔日恋人保持着密切的来往。一气之下,小王向余姚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小谢返还168000元的“酒水钱”。小谢同意离婚,但是拒绝退还“酒水钱”。

  经查明,小王与小谢结婚登记后,曾给予小谢具有“彩礼”性质的168000元“酒水钱”。这笔费用相当于小王近三年的全部收入。而举办婚礼时耗费3万多元的婚宴是由小王一家独自承担的。小王的父母也表示,为了儿子的婚礼,他们现在已经负债累累。

  最终,本案经过法官的调解,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小谢归还小王2万元的“酒水钱”。

  【法官解读】

  在很多地方,男方在婚前或结婚登记后,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酒水钱”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实际生活中,给付“酒水钱”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对于“酒水钱”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亲属。许多时候,“酒水钱”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

  法律上,处理“酒水钱”之类的纠纷,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彩礼处理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小王和小谢尽管生活时间不长,但是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夫妻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酒水钱”,不符合社会常理,同时也为法律所不容。但在本案中,小王给予小谢的“酒水钱”,已致其家庭一定的困难,其情形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婚姻时间短暂,因此,小谢向小王酌情返还部分“酒水钱”是应当的。本报通讯员 陈文铮

稿源: 余姚新闻网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