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一名豆芽生产商,你有没有义务知道国家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胡某说,“有是有义务,但我不知道,我是农民。”
“你对10万余元的销售金额有没有异议?”
胡某说,“我自己算了一下,应该在8万元到9万元之间。”
胡某一直辩称自己不知道“无根水”被禁止,跟他2010年在质监部门做过一份“无公害豆芽”检测有很大关系。据妻子纪某说,大概是2010年,他们在电视上看到国家对食品的监管越来越严,担心自己的豆芽有问题。于是,胡某花了900元,到质量检测监督局做了一个无公害豆芽的检测,而他生产的豆芽是通过检测的。
这份检测报告,夫妻俩已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庭审中,夫妻俩还提到,他们的豆芽一直都在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检。
“以前是质量检测监督局,后来是农林局,大概每2年都有一次。”胡某说,就在2011年11月1日,也就是国家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前夕,鄞州区农林局还从他们的工厂里抽检了部分绿豆芽的产品,但到案发为止,也没有人告知他们那次检测的结果,到底存不存在违规添加的情况。
“最后的一次是案发的前2天,当时农林局的人也说只是产品抽检,结果2天后,我们就被警方刑拘和取保,那时,我们才知道6-苄基腺嘌呤是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胡某在法庭上说。
胡某强调,他一直遵照《浙江省无公害豆芽生产规程》来生产豆芽,规程里允许每公斤豆芽添加不超过0.01克的6-苄基腺嘌呤,这部省级条例直到今年7月才失效。“6-苄基腺嘌呤到底算不算有毒有害物质并无定论,我卖了这么多,没有人说吃了以后有问题。”
控辩争议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公诉人认为,胡某夫妇作为一家食品生产销售商,他们应当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高度注意,监管部门承担的只是监管责任。6-苄基腺嘌呤成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胡某夫妇有义务知道,难逃其责。两人所依据的《浙江省无公害豆芽生产规程》明显与新出台的国家相关规定相悖,应当以效力更高的国家法律为准。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一部法律从中央到地方,贯彻实施有一定的时间差。
对此,胡某的辩护律师称,既然地方行政机关贯彻法律需要时间差,那么在计算胡某夫妻的犯罪金额时,是不是也要给他们一点“时间差”,也不从2011年底起算,何况他们都是农民,了解以及理解国家新的法律规定需要更多的时间。
由于双方争议比较大,昨天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胡珊通讯员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