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婚姻法》中有一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非法同居等四种情况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不少离婚案中,当事人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者不足1%。
两个月前,宁海的赵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时,赵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三年,对方曾多次对其动粗,对方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属于婚姻过错。赵女士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给予经济赔偿。近日,宁海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请,这一结果让赵女士深感失望。
赵女士所说的婚姻过错,在《婚姻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家庭暴力、与人非法同居等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导致离婚的也非常多。但离婚案的当事人,以此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提交司法审查时,其最终结果都与赵女士相同,很难被法院认定。据宁海县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13年共受理了720起离婚案,其中有200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到对方存在过错,但最后获得法院认定并获赔的比例不到1%,我市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也大致相同。
对过错的理解存差异
婚姻过错为何无法获得法院的确认?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项宇龙表示,其中原因在于,离婚当事人包括一般民众容易从生活经验和个人感觉来定义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而司法确认不但严格而且相对谨慎,不轻易下结论,民众对过错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譬如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一方动粗的现象确实很多,人们便认定这种现象为家庭暴力。但在司法层面上认定是否家庭暴力,就要考虑各种因素,是偶然发生,还是持续发生;是一方无理由的动粗还是因某种原因引发;受害方自身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等等,此外,还要考虑其程度的严重性。
对过错行为举证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认定婚姻过错主张,其最常用的一条理由是,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在赵女士的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她只是口头陈述了曾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并没有确实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而且对方否认存在家庭暴力。
据宁海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介绍,离婚案举证难是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知情者,也不会有人愿意出庭为当事人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坚决否认,举证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遭败诉成为必然。
在民事庭法官看来,婚姻过错不能被认定,受害方无法获赔,不但与举证困难这些客观因素有关,也与法律规定的限制有关。婚外情是引发离婚最常见的原因,但婚姻法规定能够获得赔偿的条件是重婚和非法同居,这两者概念是有严格定义的,而婚外情的概念相对含糊也比较宽泛。
适当扩大获得损害赔偿的范围,保护无过错方
针对离婚案中过错认定困难的实际,宁海法院的法官认为,应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适当扩大无过错方能够获得损害赔偿的范围,除已经规定的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四种情况,可加上“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这样,其外延会相对扩大,如一般的婚外情、一夜情等,就能被正式列入法律层面的过错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对于举证难,法官也提出建议,当事人应在平时多加留心,尽可能地保留照片、录像、过错方的悔过书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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